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隆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1********5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2刑初115号
案号
(2020)湘1002执3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隆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识爱、骆鹏程、骆绣程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整;三、附带民事被告人唐隆超、何昌配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识爱、骆鹏程、骆绣程损失共计人民币585565.7元,此款限附带民事被告人唐隆超、何昌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识爱、骆鹏程、骆绣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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