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82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9001232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53万元及至2019年12月11日的欠息7031.29元;10编号为3201012018001158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75万元及至2019年12月11日的欠息9621.2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计算的罚息、复利(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碧溪新区吴市电厂路28号的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46万元范围内按顺位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三、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编号为3201012018001158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编号为3201012019001232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唐维强对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11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7877元,由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唐维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3600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维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13207394N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碧溪新区小市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