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5********0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10民初1842号
案号
(2020)冀0110执20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建革、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从轻借款3950000元,被告刘少华、张淑慧、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石家庄鑫隆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刘建革、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从轻借款利息(利息以39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刘建革、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从轻借款利息24108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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