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5********0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10民初1842号 |
案号 |
(2020)冀0110执2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建革、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从轻借款3950000元,被告刘少华、张淑慧、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石家庄鑫隆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刘建革、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从轻借款利息(利息以39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刘建革、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从轻借款利息2410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