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82民初293号 |
案号 |
(2021)冀0582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波、武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现国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嘉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吕波、武利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