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8********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2507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向平订立的编号平银(长沙分行)个信贷字平银(长沙分行)个贷信字(2016)第(rl20161231000118)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5762.47元、逾期利息6607.43元、复利294.98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四、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诉前保全费8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向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