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炜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4********4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2民初2581号
案号
(2021)湘1002执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市三农农业科学研究院宜章县栗源镇旗山下村研究所、周炜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8 000元;二、被告郴州市三农农业科学研究院宜章县栗源镇旗山下村研究所、周炜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利息、罚息及复利1093.9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另行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郴州市三农农业科学研究院宜章县栗源镇旗山下村研究所、周炜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元,诉讼保全费281元,合计50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负担25元,被告郴州市三农农业科学研究院宜章县栗源镇旗山下村研究所、周炜松共同负担4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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