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家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4********40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224民初1755号 |
案号 |
(2019)粤1224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家鹏、黎家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的三期借款本金49998元及支付利息48582元(本息计至2018年7月16日)给原告韦文甫、梁才兴;二、被告黎家鹏、黎家逸、怀集县华鹏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三期的借款本金194175元及支付利息77626元(本息计至2018年7月16日)给原告韦文甫、梁才兴;三、驳回原告韦文甫、梁才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5元,由原告韦文甫、梁才兴负担2601元,由被告黎家鹏、黎家逸、怀集县华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