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6民初3512号
案号
(2019)津0106执恢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洋、天津万洋投资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陈秀勤借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丁洋、天津万洋投资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连带支付原告陈秀勤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陈秀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28元,由被告丁洋、天津万洋投资咨询中心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7-08
发布时间
2019-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津0106执恢156号
立案日期
2019-07-08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3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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