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廉立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1********1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3967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苗庄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廉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苗继生劳务费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始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廉立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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