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6********3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577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3,891.97元。二、被告邱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一部分:分别以第5期租金中的4,094.42元及第6期租金4,130.95元为基数,分别依次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每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二部分:分别以第7-22期各期租金4,130.95元为基数,分别依次自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每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邱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2元,由被告邱斌负担1,342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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