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静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0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刑终345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项对谷静州、腾庆亮、聂建朝、谷靖通、袁旭、杨亚楼、李冰冰、张蕾、刘晓雷、谷青波、谷世昌、王少卫、雷旭、薛艳辉、王兆宇、郑自隆、孙威、周成圆、杨龙宝、谷优、程欢、刘东、郑明浩、陈海涛、高震宇、纪奇奇、马晓凤、杨硕的定罪、量刑及决定执行刑期部分和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收益与犯罪工具的处理部分。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中第四项对高晓蕾的定罪、量刑及决定执行刑期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晓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项对谷静州、腾庆亮、聂建朝、谷靖通、袁旭、杨亚楼、李冰冰、张蕾、刘晓雷、谷青波、谷世昌、王少卫、雷旭、薛艳辉、王兆宇、郑自隆、孙威、周成圆、杨龙宝、谷优、程欢、刘东、郑明浩、陈海涛、高震宇、纪奇奇、马晓凤、杨硕的定罪、量刑及决定执行刑期部分和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收益与犯罪工具的处理部分。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中第四项对高晓蕾的定罪、量刑及决定执行刑期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晓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项对谷静州、腾庆亮、聂建朝、谷靖通、袁旭、杨亚楼、李冰冰、张蕾、刘晓雷、谷青波、谷世昌、王少卫、雷旭、薛艳辉、王兆宇、郑自隆、孙威、周成圆、杨龙宝、谷优、程欢、刘东、郑明浩、陈海涛、高震宇、纪奇奇、马晓凤、杨硕的定罪、量刑及决定执行刑期部分和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收益与犯罪工具的处理部分。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中第四项对高晓蕾的定罪、量刑及决定执行刑期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晓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