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3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2292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5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16768114.64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58555.59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17二、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343000元。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由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唐维强对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出质的保证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4018元,由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唐维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1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唐维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713207394N
登记机关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常熟市碧溪新区小市村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