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云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2********2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81民初1822号
案号
(2021)冀0481执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云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28日利息为864156元,2019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杜秀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77元,减半收取8988.5元,由被告郭云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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