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建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0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2140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450205600235】。一、被告陈桂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000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9年6月20日止为17385.05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8681%计)。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叶建海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平里144幢东梯3楼东套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为98.44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普西私字第16801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叶建海在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陈桂涛追偿。三、被告邱加萍对被告陈桂涛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邱加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桂涛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4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陈桂涛、邱加萍、叶建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