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民终624号 |
案号 |
(2018)津02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439821.75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01150180)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5年12月21日调整为年利率4.35%),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天津市鸿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借款保证合同》(编号:DB60115018002)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市鸿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鸿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17200元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时间 |
2018-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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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建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732804346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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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辰区炭黑路北(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