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2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2民初2150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告张庆、龙峰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0630017-2012-20171124249)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到期;二、被告张庆、龙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借款本金209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1、至2020年4月23日计算为904.85元;2、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对被告张庆、龙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韶山东路77号龙盛世纪城22栋1单元3001015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证明第0041604号)在上述借款本息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张庆、龙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