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显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5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显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给原告谌筱兵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借款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曾显宇负担。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曾显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