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3********5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321刑初186号
案号
(2021)冀0321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上缴199000元,剩余701000元继续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二、被告人胡张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三、被告人张钦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依法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以上所判罚金及违法所得,限相关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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