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英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5********1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27刑初149号
案号
(2021)冀0127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小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英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和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何小冲、张和光将非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王立敏。五、对未随案移送的扣押在案的其他涉案财物和证据,由侦察机关依法负责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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