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2民初676号
案号
(2021)冀0822执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9000.00元、贷款期间利息634.6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4.437%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李长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被告夏磊、李长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宝春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戴 言 书 记 员 王 娜附页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二、上诉权及上诉期限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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