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勇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7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黑0127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潘勇铭给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 300 000元及利息[此款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50 000元及其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50 000元及剩余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2日按借款利率为8.97‰计算,自2020年3月23日开始按罚息13.455‰计算)],嗣后利息继续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冯小原、宋志华、姚岚、潘庆华、姚凤华在1 300 000元限额内以各自抵押财产[被告冯小原名下两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黑(2017)木兰县不动产权第0000858号坐落于木兰镇奋斗街三委十二组265栋1层6号、黑(2017)木兰县不动产权第0000859号坐落于木兰镇奋斗街三委十二组265栋1层7号,被告宋志华(财产共有人姚岚)名下一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为黑(2017)木兰县不动产权第0000876号坐落于木兰镇奋斗街三委十二组265栋1层17号,被告潘庆华、姚凤华名下一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为黑(2017)木兰县不动产权第0000877号坐落于木兰镇建设街四委十八组692栋2单元8层1号]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6 500元,减半收取计8 250元,由被告潘庆华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