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8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21民初10003号
案号
(2021)湘0121执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民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其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杜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90元,合计7345元,由被告何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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