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有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371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有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斌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7年5月26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被告张有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