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02********0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初字第02025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恢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3333元;三、被告艾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23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驳回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3089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时间 |
2019-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04执恢81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80217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