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4民初3998号 |
案号 |
(2020)豫1104执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全安借款184585.5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9年7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艳萍负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全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20元,担保金600元,由被告李志慧承担,被告孙艳萍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