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柳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1********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7519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3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柳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娟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4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1231。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423元,由被告陆柳静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628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