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6********32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26民初1161号
案号
(2020)冀1026执恢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何井东、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延杰借款本金240 000元,支付自2016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4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何井东、刘燕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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