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6********2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一初字第05344号 |
案号 |
(2016)湘0105执1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思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志军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本金300万元归还完毕时至按月息2%计息);二、被告朱思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志军实现债权费用8万元;三、被告郑杭军、郑根祥、郑月桃、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思淇所欠原告王志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时间 |
2016-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