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旭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037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旭杰、被告张敬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志泉借款1600000元。二、被告张旭杰、被告张敬一以16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向原告李志泉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被告张旭杰、被告张敬一各负担4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