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6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3民初1649号 |
案号 |
(2020)赣1023执1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为522.73元,之后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从2020年7月2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从2020年6月21日起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爱光、饶毛细在担保限额3万元内对被告刘国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国强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元,由被告刘国强、李爱光、饶毛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