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2********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81民初335号 |
案号 |
(2021)赣0881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2315.19元,利息5459.54元及2020年2月26日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72315.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二、被告罗苏燕、彭建林、刘文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5.49元,减半收取计1927.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47.75元,由被告谢欢、罗苏燕、彭建林、刘文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