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2********5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民终6109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3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0860591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610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一、维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国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31330.71元给邹永裕;四、驳回李国东其他上诉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73.61元,由李国东负担1690元,李国文负担100元,由李建荣负担100元,由邹永裕负担1083.61元。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一、被告一李国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60391.01元给原告邹永裕。二、被告二李国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4052.14元给原告邹永裕。三、被告三李建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赔偿4052.14元给原告邹永裕。四、被告四惠州市金丰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2026.06元给原告邹永裕。五、驳回原告邹永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6.61元(原告已预交79元),由被告一李国东承担570.63元,由被告二李国文承担100元,由被告三李建荣承担100元,由被告四惠州市金丰娱乐有限公司承担100元,由原告邹永裕承担665.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