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超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7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02民初1519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1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超超、古荣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236876.95元,罚息9530.5元,合计246407.45元;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6.525‰计算罚息至第4页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要求被告方超超、古荣花偿还复利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9元,由被告方超超、古荣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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