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2民初1403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恢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建伟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三份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桂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85万元、支付到期利息229308.48元(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本息合计6079308.48元,并以借款本金58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分别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朱珍珍、姜旭、聂丽红、朱琥琥、李华对上述借款本息即借款本金共计585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桂建伟追偿;四、对于上述债权即借款本金为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抵押物即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60栋1单元401室的房产之折价款或者变卖款、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对于上述债权即借款本金为5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抵押物即位于新余市城南解放东路(南湖花苑)3-4幢1401室的房产之折价款或者变卖款、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陈宇、李媛对于上述债务即借款本金335万元、到期利息138592.85元以及以借款本金33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桂建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355元,由被告桂建伟、朱珍珍、陈宇、李媛、姜旭、聂丽红、朱琥琥、李华共同负担(与上述借款本息同期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