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吉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4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3298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吉辉、梁素群共同偿还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58元及利息3758元(2019年3月24日之前的利息);二、被告王吉辉、梁素群支付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58元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吉辉、梁素群向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告李来发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吉辉、梁素群承担。以上执行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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