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4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3298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吉辉、梁素群共同偿还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58元及利息3758元(2019年3月24日之前的利息);二、被告王吉辉、梁素群支付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58元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吉辉、梁素群向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告李来发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吉辉、梁素群承担。以上执行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