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荣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5刑初775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荣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与(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中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宝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中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单位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犯罪所得,依法返还各集资参与人(部分集资参与人已故的,由其继承人依法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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