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荣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刑初775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荣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与(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中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宝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中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单位天津市宏洋科技有限公司犯罪所得,依法返还各集资参与人(部分集资参与人已故的,由其继承人依法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