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相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1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1866号
案号
(2021)赣0123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相勇归还原告杨大龙欠款579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还清剩余款项17900元。二、被告吴相勇若未按期归还欠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茂贵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四、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相勇承担,于2021年8月31日前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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