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31********0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521民初2207号 |
案号 |
(2021)粤1521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成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海丰县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12256元,利息29660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7538.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在立案执行后反馈被执行人已付还500000元,尚欠申请人货款612256元、利息29660元及诉讼费7538.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