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秋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30民初806号 |
案号 |
(2017)赣0830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江华、周岐欣、张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倪文标医疗费39196.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营养费825元、误工费12760元、护理费6765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1500元,合计65296.89元;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宏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周兆柱、唐秋明对被告王江华、周岐欣的赔付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倪文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鉴定费700元、重新鉴定费2180元,由原告负担5575元,由被告王江华、周岐欣、周兆柱、唐秋明、张永华、宏瑞公司、阳光物流负担2055元。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江华、周岐欣、张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倪文标医疗费39196.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营养费825元、误工费12760元、护理费6765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1500元,合计65296.89元;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宏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周兆柱、唐秋明对被告王江华、周岐欣的赔付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倪文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鉴定费700元、重新鉴定费2180元,由原告负担5575元,由被告王江华、周岐欣、周兆柱、唐秋明、张永华、宏瑞公司、阳光物流负担20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