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红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7********1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7民初994号
案号
(2021)冀0637执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红超、付红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本金78673.66元,及计算至2020年9月4日的利息、罚息46463.67元;之后利息(罚息)以未偿还本金78673.6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4.58%上浮30%的罚息利率18.954%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0元,由被告徐红超、付红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3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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