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洪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0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882民初1876号
案号
(2021)黑0882执3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辛晓亮、王秀兰于2019年11月10日偿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20 000元、利息(含逾期利息)41 247.18元,本息合计161 247.18元;并同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 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583‰计息,从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二、被告陈洪义、张兴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 525元,减半收取计1 763元,由被告辛晓亮、王秀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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