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景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8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03民初1364号 |
案号 |
(2021)湘0503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樊景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琦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187000元(以借款本金34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顺延照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35元,由被告樊景文负担(此款原告周琦已垫付,由被告樊景文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周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