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景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8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03民初1364号
案号
(2021)湘0503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樊景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琦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187000元(以借款本金34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顺延照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35元,由被告樊景文负担(此款原告周琦已垫付,由被告樊景文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周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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