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3********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3民初939号 |
案号 |
(2021)赣0823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小平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熊晓晋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25%自2020年7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熊晓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曾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