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4080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军返还原告刘文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邹军支付原告刘文借款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15.4%年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刘文已预交,由被告邹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