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3313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邹军偿还原告张祥文借款50000元。二、由被告邹军支付原告张祥文借款50000元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祥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张祥文已预交,由被告邹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