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3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3158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新华在继承被告陈庆云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陈庆云向原告吴学旺借款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8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学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履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吴学旺已预交,由被告邹新华在继承陈庆云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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