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0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2民初3754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刘芳、彭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澳支付货款175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5 000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被告刘芳、彭灿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