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郎公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5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34民初1185号 |
案号 |
(2021)冀0534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郎公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3722.24元{其中本金10619.12元、利息和违约金(滞纳金)等3103.12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8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2元,保全费170元,由被告郎公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