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2********0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4232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9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欧阳铭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85 896元(其中本金245 000元,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止的利息40 896元);二、限被告马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欧阳铭支付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欧阳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663元,减半收取2 831.5元,保全费1 974元,共计4 805.5元,由被告马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