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明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3645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怀春、叶霞共同偿还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82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肖怀春、叶霞共同向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段明华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肖怀春、叶霞、段明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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